

陳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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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雷裝置檢測是對建筑物、電子系統(tǒng)、易燃易爆等場所的防雷裝置和設施,依據(jù)相關的防雷技術標準,按照規(guī)定程序對其進行檢查、測量、判別和各類信息綜合處理的全過程。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開展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,對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、消除或減少雷擊事故隱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
相關法律規(guī)范中對防雷檢測的規(guī)定及要求如下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第三十一條: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,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、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。安裝的防雷器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(guī)定的使用要求。
2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第二十三條:各類建(構)筑物、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(guī)定。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(構)筑物設計文件進行審查,應當就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;對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建(構)筑物進行竣工驗收,應當同時驗收雷電防護裝置并有氣象主管機構參加。
3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0號《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第二十四條: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、施工、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,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(fā)的資質證。
4、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。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,對爆炸危險環(huán)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。
5、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,應當出具檢測報告。不合格的,提出整改意見。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,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?shù)貧庀笾鞴軝C構,由當?shù)貧庀笾鞴軝C構依法作出處理。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(zhí)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(guī)范,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。
6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/T 21431—2015 《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(guī)范》 6.定期檢測周期規(guī)定:具有爆炸和火宅危險環(huán)境的防雷建筑物檢測間隔時間為6個月,其他防雷建筑物檢測間隔時間為12個月。
